2026-03-11 08:08:47 来源:checkvvip.com

术语是科学技术名词的简称,也称科技名词,是专业领域中科学和技术概念的语言指称或专门用语。新闻出版行业标准《学术出版规范 科学技术名词》(CY/T119-2015)规定了中文学术出版物中术语使用的一般要求、特殊要求和异名使用要求。
一、术语使用的一般要求
(1)应首选规范名词即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定公布、推荐使用的术语,简称规范词。
(2)不同机构审定公布的规范名词不一致时,可选择使用。
(3)同一机构对同一概念的定名在不同的学科或专业领域不一致时,宜依据出版物所
属学科或专业领域选择规范名词。
(4)尚未审定公布的术语,宜使用单义性强、切近科学内涵或行业惯用的名词。
(5)同一出版物使用的术语应一致。
二、术语使用的特殊要求
(1)基于科技史或其他需要,可用曾称或俗称。曾称是曾经使用、现已淘汰的术语;俗称是通俗而非正式的术语。
(2)规范名词含有符号“[]”的,“[]”内的内容可省略。例如:《物理学名词》中有“偏[振]光镜”,“偏振光镜”和“偏光镜”均可使用。
(3)应控制使用字母词,它全部由字母组成或由字母与汉字、符号、数字等组合而成。
(4)未经国家有关机构审定公布的字母词在文中首次出现时,应以括注方式注明中译名。
(5)工具书中的实条标题宜使用规范名词,异名可设为参见条。
异名:与规范名词指称同一概念的其他术语,包括全称、简称、又称、俗称、曾称等。全称是与规范名词指称同一概念且表述完全的术语;简称是与规范名词指称同一概念且表述简略的术语:又称是与规范名词并存但不推荐使用的术语。
三、异名使用要求
(1)全称和简称可使用。例如:规范名词“艾滋病”,全称“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”,规范名词“原子核物理学”,简称“核物理”。
(2)又称应减少使用。例如:规范名词“北京猿人”,又称“北京人”,曾称“中国猿人”。
(3)俗称和曾称不宜使用。例如:规范名词“施工步道”,俗称“猫道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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